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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49号                   2003-07-11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函[2003]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