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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操作指引——企业(被投资企业)申报指引

个人股东转让在北京注册登记企业的股权,该企业、受让股权的新股东、转让股权的老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分别办理相关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资料事项。

上述企业和股东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被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负有“事先报告”和“事后报告”义务。 

事先报告一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操作方法被投资企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版)的“涉税事项办理-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告事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操作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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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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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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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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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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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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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报告一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操作方法被投资企业在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直接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版)的“涉税事项办理-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告事项-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报告”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操作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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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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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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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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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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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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