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868号 2006-09-1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审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和调整后的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2006年一季度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凡超出计划范围、数量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按今年调整后的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执行。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请遵照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