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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145号                 2000-12-2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1.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