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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5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533号                         1999-08-0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国税流[1999]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铂金首饰,俗你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法规,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