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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1]82号                      2011-08-3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20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