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3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327号 2004-12-0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