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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3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69号                     2004-03-1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02.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