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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48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发[1991]484号                     1991-04-0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