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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20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发[1991]200号                    1991-01-1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到1990年底已到期。根据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特点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继续按[89]国税地字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