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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1989]12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9]123号                       1989-11-13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的规定失效,其余条款保留。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法规,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法规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失效]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法规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法规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