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人阅读
国税地字[1989]44号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9]44号                           1989-05-21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2.依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条款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失效,其余条款保留。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法规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法规,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失效]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法规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