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人阅读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462号    1994-08-0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法规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