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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税前扣除: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主要指的是高危工种,由于所处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人身安全保障相对性较弱。为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为特殊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人身安全保护费,能分散和减少其所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也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必要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的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必须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可以税前扣除其他商业保险,目前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为人身意外保险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