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实务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票有误以及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况,符合作废发票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作废发票;不符合作废发票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发文日期:2014-03-24)
政策解析
1.只有销货全部退回和开票有误并且符合作废发票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废发票,销货全部退回和开票有误但是不符合三个条件、销货部分退回以及销售折让只能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冲减销售额。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需要经过认证,但是发票联与抵扣联均无法认证、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劳务不属于抵扣范围的,两种特殊情形下,虽然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也可以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以,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成为废票时,不应批准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申请。
3.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的销售折扣虽然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也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