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发票开具补充规定
实务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票有误以及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况,符合作废发票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作废发票;不符合作废发票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补充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发文日期:2006-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