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范围
根据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发文日期:2008-12-15)
2 摩托车零售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时,都必须开具新式电脑
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无法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
务机关代开。
(二)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
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发文日期:2006-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