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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保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二、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发文日期:1999 -12 -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