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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开具

 1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总体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案例解析 1】

月末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用,纳税人当月发生应税行为,可以在次月开票吗?

天马物流公司每月业务量较大,每月所需增值税发票量也较大,税务机关核定专用发票量有时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能会产生当月增值税发票不够开具的问题。公司在按照当月实现的销售额申报纳税的情况下,把当月实现的部分销售业务于次月开具发票,但是次月申报增值税时会发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大于实际申报销售额的情况。请问:公司当月销售并且已经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于次月开票时还需要再缴纳一次增值税吗?

答:由于核定发票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按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高发票版面或增加发票供应量,不会出现发票不够开具情况。纳税人因个别月份增值税发票量不够用,而次月开具发票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发生的上期已申报、次月开具发票业务,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属

上期已申报纳税的收入,次月开具发票的,不应再申报纳税。

二、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

(一)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税单价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税率)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和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价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征收率)

(二)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不含税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

(三)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税额=金额×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发文日期:1994-05-07)

2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条例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发文日期:2017 - 11-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文日期:2016-03-23)

二、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发文日期:2003-12-29)

三、商业零售企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放弃减税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发文日期:2009-02-25)

五、销售非临床用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发文日期:2009 -08-24)

六、销售金融商品。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发文日期:2016-03-23)

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又下发了一系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除了文件明确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均可以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解析2】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天马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采用清包工方式为某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天马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且向税务机关备案。房地产企业结算建筑服务工程款卧向天马建筑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天马建筑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了文件明确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外,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解析3】

纳税人临时发生超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天马公司(一般纳税人)是一家从事副食品加工的企业,营改增后临时发生出租不动产业务,该项业务不在天马公司经营范围之内。纳税人是否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自行开具,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的税率可以选择,应该如何处理?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出租不动产业务,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当开具发票。如果天马公司开票系统中有相应的品目,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税率或者征收率品目可供选择,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临时增加相应品目。企业如果经常发生该项经营业务,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案例解析4】

因对方违约导致交易未发生,收取对方的赔偿款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天马房地产企业与富华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天马房地产企业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天马房地产企业应赔偿富华公司200万元。天马房地产企业要将这笔赔偿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向富华公司支付赔偿金时要求富华公司为其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请问:富华公司收取赔偿款时应当向天马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只有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款方才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富华公司不应当向天马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天马房地产企业可以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3 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发文日期:1994-05-17)

4 销售免税货物应当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一)专用发票开票范围。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发文日期:1999-08-18)

(二)专用发票填写。

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偷税合计”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发文日期:1999-07-19)

二、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

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发文日期:2002-06-10) 

5 专用发票税率栏与备注栏有特殊填写要求的情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

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

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

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发文日期:2015 -12 -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文日期:2016-04-19)

6 销售免税货物违法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发文日期:2005-08-08)

【案例解析5】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天马灯具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客户销售了一批货物,客户要求灯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灯具公司在要求客户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时,对方未能提供。请问:

灯具公司能否给未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灯具公司,销售的货物不是免税货物,也不是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烟、酒等,只要购货单位索取,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案例解析6】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没有附有清单,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天马灯具公司向百货商店购入办公用品一批,取得百货商店开具的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未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请问: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天马灯具公司取得的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而未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不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