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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1 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发文日期:2013-07-10)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发文日期:2014-03-24)

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17-04-20)

2 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

自2003年,6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不含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发文日期:200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