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过程发生的损失财税处理
购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分为合理的损耗和非正常损失,合理损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应计入存货成本。而非正常损失,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方面,合理的损耗,增值税无需做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因为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需做转出处理。对于购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收到的赔偿款,根据国税总局答复意见,不要做进项税转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