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礼品
促销,即销售的促进活动,是指零售企业(或联合生产商)运用各种短期诱因鼓励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在零售促销活动中,零售企业和供应商作为利益共同体,在促销活动的安排、促销费用和利润等方面形成共识,达到双赢的局面。零售企业在策划促销活动时,要统筹安排,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采用不同的促销策略,并对促销活动保持有效的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无论是新收入准则还是旧准则,企业为促销目的无偿赠送的样品、试用装、礼品等,无需受赠方履行一定义务(如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即可获赠的(如所谓“来就送”),此时的赠品成本应确认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为此时赠品成本的付出并无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
税务上的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做视同销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