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环节学习,了解企业研发环节的主要业务内容、业务流程和应留下的业务痕迹,熟悉企业研发环节缺失内控后容易产生的常规企业所得税风险和重大企业所得税风险,掌握研发环节内控薄弱点的查找思路以及相应的重大税收风险防控措施。
科学技术进步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企业想要做强做大就要具有自主研发的核心知识产权并成功运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以此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企业发展战略。贯彻“走出去”战略的我国企业更需要加强自主创新,强化无形资产管理。
一、业务内容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活动包括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部分内容,企业研发活动具有风险较大、周期较长、成果难以转化为经济效益等主要特点。
(一)研究阶段
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包括:为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
(二)开发阶段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税收研发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核算要求,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由于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更进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此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就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税收角度的资本化判断与会计要求一致):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材料费、设备折旧等,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时,用于支持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共同支出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研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上述研发支出资本化条件需要企业财务核算人员根据企业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性判断,并对整个研发开发活动的支出都做到了单独核算和合理分配,这也是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所在。
(三)岗位职责
1.研发部门职责
(1)研发小组应按具体项目登记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台账,并与财税部门进行定期对账。
(2)研发项目的采购申请、材料领用和费用报销等,应在相关采购申请单、领料单和费用报销单上注明研发项目名称或编号。
(3)研发项目涉及试生产安排的,应详细记录用工工时或用工工资支出情况,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以便进行单独核算。
(4)涉及与生产经营部门共用设备、仪器的,应提供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工时等。
2.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1)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税部门提供单列的工资或薪金汇总表、明细表。
(2)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税部门提供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汇总表、明细表。
(3)向财税部门提供专门针对研发项目而发生的未纳入工资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明细清单。
(4)有外聘研发人员的,按照研发项目小组向财税部门提供劳务费用支出及聘用协议副本等。
3.财税部门职责
(1)做好研发加计扣除后期核查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研发支出(包括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团开发等)的会计核算,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编制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虽未对本表做硬性要求,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局所便函[2017]5号)规定,2016年度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汇算清缴时,必须报送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4)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金额,并办理相关申报和优惠备案事宜。按照总局所便函[2017]5号的要求,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附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及时收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涉及的资料并整理归档: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计划书、组织编制文件(责任人、岗位、职责)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费用预算、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书或研究成果报告、项目专利申请受理书或专利证书、项目版权登记证、项目鉴定意见书、项目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验收报告等。上述资料在各企业的命名可能不一致,但是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资料财税部门一定要专人专门收集并按项目进行归档,妥善保管,以备企业开展自查和税务机关的后期核查。
二、业务流程
企业研发方式有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团研发四种类型。其中,委托(合作)研发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承办单位研究或基于研发协议以某种合作形式进行研发。对于重大的研发项目,企业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受托方。企业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外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应在书面合作合同中明确双方投资、权利义务、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等。企业应对研发全过程配备专人进行监督。
(一)基本流程
1.研发项目立项。
2.研发过程管理。
3.项目结题验收。
4.成果开发保护。
5.研发成果评估。
(二)费用管理流程
1.进行研发费用预算。
2.实施研发费用控制。
3.归集研发成本费用。
4.分析研发成本费用。
5.进行研发费用考核。
以财税部门归集研发成本费用流程为例,管理流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财税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原始凭据的合法性,研发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签字的有效性,符合规定后给予报销。
第二,预提、待摊和分摊具体项目研发费用等有计算明细表并经主管会计审核。
第三,财税部门设置研发费用预警制度,在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研发费用支出达到预算的一定比例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三、关键单据及记录
(一)市场调研报告
研究部门根据市场状况、企业发展战略、国内外同行业技术发展等情况,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后形成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董事会批准研发项目立项。
(二)立项审批文件
研发项目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或资助的,需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立项批准文件;企业内部权力机构也需要形成授权审批决议,通过或否决研发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三)研发支出明细账
财税部门按照研发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开设“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明细账,区分自行开发、集团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研发项目明细设置辅助账,具体核算研发过程中的人财物消耗及成果形成,并作为申报及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主要资料之一。
(四)成果结项报告
经内外部专家评审论证后生成研发成果结项报告,可申请国家专利技术或作为非专利技术直接投入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也可依此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
(五)无形资产明细账
企业自行研发、合作研发、集团研发或委托研发的,以及归属本企业且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成果应予以资本化,将开发阶段的费用归集形成无形资产,同时该项无形资产成本可享受税前150%成本摊销优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不短于10年的时间税前摊销。
(六)税收优惠资料
1.申报税收优惠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集团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团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集团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直接投入费用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摊销、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的费用分配和集团受益成员企业分摊说明等。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除上述税收优惠报备资料以外,还包括研发活动费用归集的明细账资料和原始单证。同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的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若企业的研发项目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