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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及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采用五步法进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第一步,识别客户定理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新收入准则强调控制权,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零售行业的特性,销售一般某一时点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例4:某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2020年11月25日签订销售安装合同,销售电梯价格为1,000,000元,安装电梯50,000元,合同约定客户先支付电梯价格的30%,后续价款在电梯安装合格验收后12月5日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该商贸公司销售电梯和安装服务,应确认俩项履约义务。销售电梯和安装服务,均按时点确认收入。关于控制权的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考虑电梯安装的特殊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指出,当企业无法客观地确定其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时,在客户验收之前,企业不能认为已经将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客户。客户主要基于主观判断进行验收时,该验收往往不能被视为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在验收完成之前,企业无法确定其商品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主观标准,因此,应当在客户完成验收并接受该商品时才能确认收入。实务中,定制化程度越高的商品,越难以证明客户验收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该商贸公司销售安装电梯,安装部分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不能表示其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在发出电梯阶段不应确认收入,应在完成安装验收后确认收入。

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商贸公司外购电梯已按兼营分别核算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销售电梯按13%的税率。纳税时间: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434号),该电梯订合同阶段收取一部分款,安装验收后收取剩余款项,考虑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取30%货款和完成安装验收俩个时间点分别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已经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时间。

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商贸公司销售电梯,应在12月5号电梯安装验收后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