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大明将自己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弟弟小明,房价为400万元。因小明一直没有落户,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记录只有4年,按照当地的规定,对于非户籍人员需要5年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记录,因此,小明没有办法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年后小明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记录已满5年,获得购房资格,小明将哥哥赠与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此时房价已上涨到700万元,大明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而小明则需要缴纳契税。
筹划方案
【方案一】等到购买满2年以后再办理过户,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要正常缴纳。
【方案二】大明将房产无偿赠与给小明,因为是兄弟之间的无偿赠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仅需要缴纳契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相关规定如下。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