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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模式下的财税处理

  根据商场和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和定价权的归属,目前商场经营方式可分为:租赁、自营、代销、联营四种模式。

  租赁模式:是指商场不负责经营所有的项目,商场与供应商之间是租赁关系,商场提供场地给供应商,供应商以自营或柜台的方式经营,供应商核算商品存货、收银、装修等项目,商场收取的租金(一般称进场费、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堆头费等)作为收入,经营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商场的名义进行经营,自己收银,独立核算,缴纳税费。在这种情况下,商场相当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涉及商品的销售。

  自营模式:有俩种,第一自己生产自己销售,一般为自营品牌,第二种商场从供应商采购,在商场销售,提供商品的存储、物流、营销等服务,其商品的进销存纳入商场核算,拥有所购商品的所有权和定价权。其财税处理,同正常的购销业务处理,本节不再赘述。

  委托代销有俩种,一种为收取手续费式代销,一种为视同买断的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视同买断式代销:是指受托方对货物有最终定价权,受托方将货物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照代销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一般不再另外收取代销手续费。

  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06)规定,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不确认收入,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 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新的收入准则,取消了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的收入确认的专门表述,需区分代理人和责任人,从委托方是否保持对商品的控制权等方面,判断收入的确认。针对委托代销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做了进一步解释:“委托代销安排。这一安排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在这种安排下,企业应当评估受托方在企业向其转让商品时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企业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表明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二是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如其他经销商)。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视同买断的代销,如果受托方有权将货物退还给委托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控制权的规定“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作为委托代销安排,委托方在发出货物时,由于存在退货风险,商品转让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控制权未发生转移,因此不确认收入;如果受托方无权将货物退还给委托方,不属于委托代销安排,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比照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控制权未转移的支付手续费式代销,对委托方而言,发出货物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对受托方而言,收到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实际销售后,不确认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贷记“委托代销商品”,计算代销手续费时,从实际支付的货款“应付账款”中扣减。对于有权退货的视同买断式代销,对委托方而言,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实际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对受托方而言,收到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实际销售后,确认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确认应付账款,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贷记“应付账款”,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记“应付账款”。

  报表列报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规定:“存货”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准则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抵消后在存货项目列报。实务中可能一些零售企业将“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分别作为一项资产和流动负债单独列报,但其受托代销商品确认单独的资产和负债不符合准则要求,涉及虚增报表资产。

  商场模式的代销,一般商场对代销商品有定价权,同时对销售不出去的存货,可以退换给供应商,属于有权退货的视同买断式代销。在售价核算法下,商场收到代销货物的清单时,按零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按不含税的进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差额的部分,贷记“商品进销差价”。商场销售商品时,按零售价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开具代销清单给供应商时,转销代销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认应付义务。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记“应付账款”,同时支付款项,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期末计提已销售的商品的销项税,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应交销项税=已销售商品含税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期末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和结转已经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进销差价和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商场因委托代销业务发生的其他费用,如运费、保管费、装卸费、检测检验费、广告营销费等等,应根据其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的处理。如合同约定属于商场承担,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销售费用等科目),如何同约定属于供应商承担,通过账扣或其他应收款项核算。税务上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向供应商提供一定服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提供服务项目选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不属于商场提供的服务,且商场代供应商垫付的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 质的价外收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例18.金泰百货于2020年11月1日从供应商进货一批爆款女装,为委托代销方式进行销售,该批女装共1,000件,进货价(不含税)85元,含税价96.05元,商场规定的零售价113元,于2020年11月全部销售完毕,女装的增值税税率13%,供应商和金泰百货均为一般纳税人。

  金泰百货的会计处理:

  ①接受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13,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85,000

  商品进销差价28,000

  ②全部销售完毕,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3,000

  ③向供应商开具代销清单,转销代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13,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13,000

  ④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并支付货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8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1,050

  贷:应付账款96,050

  借:应付账款96,050

  贷:银行存款96,050

  ⑤期末计提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0

  ⑥期末计算和结转已经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

  假设金泰百货采用综合差价率推算法,经计算假设综合差价率为24.56%。

  已销的女装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为113,000*24.56%=27,752.8元

  借:商品进销差价27,752.8

  贷:主营业务成本27,7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