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场和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和定价权的归属,目前商场经营方式可分为:租赁、自营、代销、联营四种模式。
租赁模式:是指商场不负责经营所有的项目,商场与供应商之间是租赁关系,商场提供场地给供应商,供应商以自营或柜台的方式经营,供应商核算商品存货、收银、装修等项目,商场收取的租金(一般称进场费、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堆头费等)作为收入,经营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商场的名义进行经营,自己收银,独立核算,缴纳税费。在这种情况下,商场相当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涉及商品的销售。
自营模式:有俩种,第一自己生产自己销售,一般为自营品牌,第二种商场从供应商采购,在商场销售,提供商品的存储、物流、营销等服务,其商品的进销存纳入商场核算,拥有所购商品的所有权和定价权。其财税处理,同正常的购销业务处理,本节不再赘述。
区别于代销模式,联营模式下,商品的进销存统一由供应商负责,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商场提供场地(货架和仓库)和货款结算(商场统一收款并开具发票),其收入为联营商品的销售额分成。销售额分成即为,商场根据联营协议的约定依据销售额的抽成比例,确认商场应取得销售额部分。在联营模式下,由于其商品的进销存均有供应商负责,商场不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商场不设置“库存商品”和“商品进销差价”,与供应商采用进价核算法进行结算。
商场联营销售为商场和供应商之间的经营合作方式,有多种的经营方式,目前主要的联营方式有三种:
(1)商场给供应商提供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商场仅在供应商将商品入场时进行核查和登记数量,统计其销售价格,销售和收款等经营活动都由供应商自己负责,供应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商场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
(2)双方的业务运行流程与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商场实行“保底定额加扣点(返点)”或“定额与扣点孰高确定租金”的形式,即商场出租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时,先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期末再根据供应商的销售额计算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者先行确定一个定额基数,如果期末按销售额乘以一个商定的比例(扣点)计算出来的结果小于先行确定的基数,供应商则按先行确定的基数向商场支付租金,如果根据扣点计算的结果高于基数,商场则按扣点计算的结果支付租金。
(3)商场给供应商提供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商场在供应商将商品入场时不核查和登记数量,供应商派人参与商品的销售,但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供应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或者双方约定一个结算期间),商场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
税务上的处理,对于第1和第2种模式下,商场提供场地用于供应商的销售,其取得的场地租赁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按“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法规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应承担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按销售的商品缴纳增值税。
对于第3种模式,销售收款由商场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供应商以商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商场承担法律责任,则商场应作为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统一收取的销售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场与供应商结算,应以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扣除其提供的场地租赁费、手续费、佣金等并对此部分开具发票,剩余部分支付供应商。对于供应商而言,由商场完成代销售商品的销售行为,本质上应属于委托代销业务,其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收入确认方面:新收入准则要求根据对商品的控制权,判断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从而去判断是否确认收入,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与此同时,在2020年11月13日生效的《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针对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予以明确:“联营模式是零售百货行业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在百货商场分配的专柜向顾客销售商品,百货商场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供应商进行结算,部分供应商对商场收取的分成有保底承诺。百货商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商品向顾客售出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保管商品,并承担商品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供应商有权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以及在不同的门店或专柜之间调换货物。商品价格主要由供应商制定,有时需要经过百货商场的审核,其主要目的是避免供应商定价过高或过度打折,从而对该商品在本商场的销售情况或商场的整体商业定位造成不利影响。百货商场举办促销活动时,促销方案和价格主要由百货商场主导,供应商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如参加,则可能需要和百货商场共同承担相关费用。专柜销售人员由供应商直接委派,但需要接受商场的培训,遵循商场的管理要求并接受商场的监督。百货商场为供应商提供经营场地以及相应的综合管理服务,监督进店的商品,并提供统一收银等服务。顾客在百货商场购物时,通常取得以百货商场抬头开具的销售凭证。供应商在商场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百货商场负责先行赔付,随后再根据与供应商的协议约定向供应商进行追偿。假定上述联营模式安排中不包含租赁。
实务中,虽然百货商场按照商品的销售金额向客户开具销售凭证,但是,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有关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原则判断收入确认金额。在上述联营模式下,顾客直接在供应商的专柜购买商品,在此之前,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销售活动,例如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是否在不同的门店、专柜之间调换货物,主导商品定价以及促销方式等,并获取销售商品的经济利益,也承担因商品滞销或打折销售等造成的损失。相反,在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百货商场不能决定如何销售这些商品,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供应商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供应商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某些情况下,虽然百货商场可能有权对供应商销售的商品进行干预,例如新增商品品牌需要经过百货商场认可,滞销或过季的商品应及时下架等,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百货商场的商业定位和形象,并不表明百货商场能够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
因此,特定商品在销售给顾客之前由供应商控制,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取其经济利益;百货商场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协助供应商销售特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目前,大型商场已陆续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在收入确认时,仍需匹配相关的费用,财报列示方面需做些调整。例如,由于商场除了联营销售外,还有自营模式和租赁模式,现在将联营收入按净额法确认后,就需要将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原计入销售费用重分类计入联营的营业成本,而对应于自营销售的部分继续在销售费用中列报。这两部分之间的划分应采用系统、合理的方式,例如采用两部分的经营面积占比或者销售流水占比等。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零售企业,采用传统总额法核算的财税处理,参见以下例题。
例19.金泰百货与某品牌供应商联营方式销售女装,联营协议约定,以其销售额的20%做扣点。商场统一收款,开具发票,该批女装在购进时,商场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和收银系统记录反映供应商的销售额,销售阶段发生的刷卡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以综合管理费的形式按销售额的1%,由供应商承担。2020年12月,该批女装实现销售收入113,000元。
金泰百货会计处理如下:
①销售收入的确认
借:银行存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000
②销售成本确认
扣除其联营协议20%的扣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113,000*(1-20%)/(1+13%)=8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0,400
贷:应付账款90,400
③计算应收取的综合管理费
综合管理费=113,000*1%/(1+6%)=1,066.04元
借:应付账款1,13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66.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3.96
④供应商结算,供应商开具90,400的销售商品发票给商场,商场开具1,130的服务费发票给供应商,商场支付89,270(90,400-1,130)货款给供应商。
借:应付账款89,270
贷:银行存款89,270

